“预处罚”体现执法刚柔并济
2020-08-05 09:29: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先任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时,创新发布《预处罚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应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预作出决定如下:对你罚款1万元以上,拘留十五日。”

  一些人对“预处罚”不理解,可能会认为对违法人员是否给予处罚,应态度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其实,这种看法是对“预处罚”的误解。传统的拘留或罚款决定并没有设置“缓冲期”,常常导致部分被执行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出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而“预处罚”实则是对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如同一次“黄牌警告”,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将会遭到“红牌罚下”的实质处罚。换句话说,“预处罚”也是给被执行人一个“缓冲期”,能够让被执行人权衡利弊,主动履行。

  当然, “预处罚”也不能没有底线,只能针对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对于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老赖”,则要予以及时有力的执行措施。笔者认为, “预处罚”也是发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进行“有温度的执法”、善意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它不但没有消解法律刚性,反而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刚柔并济”,既能体现执法温度,还能增强执行威慑力,更好发挥执法效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这样的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各地可以借鉴。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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