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首长出庭 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2020-06-29 08:51: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扬凡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对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行政诉讼直接关乎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保障,也体现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它不仅是一项诉讼制度,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行政审判是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建立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证,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保障。要推动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实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涉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特别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

  在“民告官”案件中,部分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抵触情绪较大,甚至怀疑行政机关刻意刁难自己。如果在“民告官”诉讼中,行政机关依然指派普通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律师出庭应诉,根本看不到“官”的话,会让人产生行政机关漠视、糊弄原告的合理怀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可以反应政府的工作作风和对百姓的态度,让原告看到行政机关重视其诉求,真正解决纠纷的诚意,进而消除对立情绪,促进“官民和谐”。还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生动的法治教育,使行政首长对本部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有直观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引起重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切实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为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还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正当理由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根本意义不是要求负责人形式主义地出庭作秀,而在于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应对行政诉讼,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诉求。《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规定》列举了五项不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具体情形。故行政机关有必要切实提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既解决负责人不敢出庭、不会出庭问题,也解决其出庭后不敢说、不会说的问题,进而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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