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制度对法官提出新要求
2020-07-30 09:0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梦雨
 

  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伴随司法改革、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逐步完善。但是该制度如何落到实处以及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达成,需要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乃至物联网)时代背景下对法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改革举措。对新时代法官的专业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推进类案检索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使得信息快速、全面共享成为可能,这是促进法治工作,尤其司法工作透明化的新的历史环境,此种进步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对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和法制统一。因此,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对于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法官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类案检索”制度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早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6月2日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着手并逐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并在《规定》指出,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案时应当予以参照。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指出,要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这是对各级法院的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提出的要求。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来论证裁判理由。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中就已经对类案指导工作有了基本的规划。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中提到,要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今年刚刚颁布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直接明确类案检索制度的负责主体是“承办法官”,并且对于强制检索的案件类型、类案检索的范围、平台、方法、顺序,承办法官的责任程度、工作目标,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内容、评价标准以及汇报,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的情况以及法律适用不一致等情况,技术研发和数据库建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表明,类案检索已成为法官必备能力之一,这无疑是对法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表现在:第一,法官应当熟悉权威性的案例数据库,比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无讼案例等数据库,做到有地儿可查;第二,法官应当具备相当的案例检索能力,掌握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例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检索方法,做到有方可循;第三,法官应掌握类比法律推理方法,学会如何对待决案件和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做到有技可用;第四,法官应当能够制作案例检索报告,为了不过分增加工作压力,对于不同类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完整性、复杂性应当有所区别,做到有据可循;第五,法官应当增强裁判说理能力,能够对是否为类案,是否类判,为何类判,以及为何不类判作出回应,做到有理可说。

  《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虽然对法官提出了上述要求,但是法官具体如何达成上述要求,比如,如何运用类比法律推理,如何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如何进行裁判说理等并未详述,这也是立法难以做到的事。虽然地方规定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进行细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对“类案检索”的定义进行说明,细化强制检索范围,明确检索顺序,对类案检索工作的考核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仍然无法告诉法官具体如何去实施。因此,下一步的学术工作应辅助立法工作,帮助提升法官检索能力、推理能力和说理能力。除此之外,还应配合法院进行司法案例信息化工作,加快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构建更加完备和成熟的案例检索系统,呈现更加迅捷方便的案例检索平台。

  整个类案检索制度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尤其要做到“类案类判”“异案异判”。那么,这个过程可表述为:首先,研究待决案件,确定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这提醒接下来的法学教育要进一步突出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第二,考察待决案件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资适用,是否属于强制检索的范围,如果属于,则必须要进行类案检索,形成报告,若不属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进行类案检索;第三,进行类案检索,需确定类案检索平台,法院可以按优先层级确定类案检索平台,给予法官以指引,然后选用案例检索方法,不同案例检索方法检索到的案例类型和案例数量均有差别,对于何种案件用何种方法进行检索还需要经验的累积和进一步研究;第四,法官要在检索结果中选择与待决案件相似性最强、关联程度最大的案件,这个过程需要法官提取检索结果中每个案件的案件事实、争议点以及法律适用,可用电子表格的方法进行一一比对,找出其相似点及差异点,这个过程是归纳逻辑的运用;第五,找到最近似类案之后,按照检索层级,最好最终只确定一个最具权威性的类案,将案件事实、争议点要素化,对要素进行对比,当然这个过程不能陷入形式主义的窠臼,要考虑案件发生语境,考虑社会发展、时代变化、政策导向、主流价值等因素,也就是说,在进行形式化比对之外,还要进行实质对比;第六,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由于不同案例复杂程度、影响力程度不同,类案检索报告也应当不同,否则对简单案件要求详细的案例检索报告,无疑会增加法官原本繁重的工作量,而如果用登记表的形式,对于疑难案件的裁判说理难以体现。因此,对于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类案检索报告应当有不同要求。法官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无疑需要增强裁判说理能力,这需要法官掌握一些法律论证理论的知识,最基础的是三段论推理等。如遇到诉讼参与人提供类案的情况,要按照《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回应;第七,如果遇到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甚至是最新类型的案例,找不到类案的情况,应当依靠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我国的类案检索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伴随司法改革、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逐步完善。但是该制度如何落到实处以及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达成,需要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学者们可以帮助进行信息化构建,提供指导理论和方法,法学院可以加强法律检索和论证方法的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立法和司法机构应当和理论家们联合起来,加快法学学科内部的科研成果转化,把法学方法论变成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携手帮助法官以最经济化的方式达到这些要求,把类案检索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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