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应因时而动
2020-07-27 10:47: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国栋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有新调整,高利转贷、违法放贷等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违约金”“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行24%的司法保护上限,应按照顶层设计要求,与时俱进,对此做出新的调整,不仅是顺应民意呼声,而且确有必要。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当然,凡事重在权衡利弊,争取最大的“公约数”。就此来说,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非刻意打压民间借贷,其原则应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期待落地落实,见诸成效。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