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又盗窃 男子获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被害人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65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51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熊某来到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单元楼附近,发现被害人章某正准备进入电梯,遂上前拦住章某,用水果刀勒住章某颈部,威胁章某将手机拿出来。章某在挣扎过程中,用手机拨打微信电话给家人,熊某威胁其挂断,并将其手机抢走。经估价,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65元。
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来到南昌县莲塘镇被害人胡某经营的便利店,趁人不备盗走店内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0包南京香烟、3包利群香烟。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51元。
2019年8月23日清晨时分,被告人熊某来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在一家装饰建材经营部门口,盗走被害人陆某的一辆电动车。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4元。
2019年8月23日10时,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焕章路将被告人熊某传唤到案,现场查获熊某盗得的蓝色电动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陆某)。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强制戒毒期限未满复吸,于2019年9月4日送南昌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强制隔离戒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械实施抢劫,先后二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