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两天又盗窃 江西宁都一男子“七进宫”

2020-07-09 15:25:04
 

  中国法院网讯(廖安生)男子盗窃成瘾,恶习不改,刑满释放才两天,又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郭某由此而“七进宫”。

  被告人郭某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赖某的妻子谢某起床到房屋外上厕所,被告人郭某见谢某房屋大门未锁,遂溜门进入赖某家中并藏身于一楼杂物间内欲行盗窃。4时50分许,当谢某外出上班后,被告人郭某遂串至二楼房间内,在进入赖某卧室时被赖某发现,便跑下一楼企图从一楼大门逃跑,但由于大门已锁,郭某未能打开大门逃跑。此时赖某追至一楼,试图控制住郭某,郭某则予以反抗。郭某挣脱后逃往二楼,在二楼至三楼之间的楼梯间又被从后方追上来的赖某再次控制住,随后赖某便打电话报警。在被害人赖某控制郭某的过程中,郭某暴力反抗,造成赖某面部、手部以及脚部多处受伤,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于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