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卡里的钱不是自己的仍占用 女子获刑九个月

2020-06-23 15:39:43
 

  中国法院网讯(罗兰 郑鹃)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盈利,明知卡中的钱不是自己的,因抵不住诱惑,竟将卡中的钱占为己有,最终自食苦果。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云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已判刑)与云某明知他人收购他的银行卡用于非法用途,经熊某(已判刑)介绍,二人仍联系其朋友潘某、余某等人,出卖多套银行卡给熊某、李某(已判刑)等人。随后,王某等人非法出售的银行卡流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手中。2018年9月3日至9月7日间,被害人曹某接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电话后,被诈骗存款196万余元,被诈骗资金经多个银行账户流转后,其中有99900元转入王某出卖的银行卡中。见有大笔存款转入,王某与云某商量后认为,他人收购他的银行卡用于非法用途,把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取走银行卡里的存款余额,对方肯定不敢报警。

  2018年9月4日,王某与云某到银行挂失补办新的银行卡,并将原银行卡中的他人的存款余额32900元转入新的银行卡。2018年9月28日,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局机关分别从云某、王某母亲王某芬处,追回赃款19700元和13200元,并发还被害人曹某329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存款3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云某与王某近亲属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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