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要纠正泛化倾向
2020-07-19 10:06: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蔚
个人信用管理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通过信用“黑名单”的建立、失信惩戒的施行,对倒逼社会信用建设、约束个人社会行为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信用管理触角的不断延伸,纳入社会信用的事项越来越多,公众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开始上升。
社会信用与银行征信并不是一个体系,这也是为什么一些非经济领域事项会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原因,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就是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有的地方出于政策创新的考虑或者社会管理的需要,把很多社会问题都塞进了信用体系,甚至设置了“招商引资加分”“闹访、缠访扣分”等条款,导致信用体系里的内容又多且杂,确实有越界之嫌。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乱、散、杂”的弊病,还是要从完善顶层设计着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边界,框定可以纳入信用体系的事项内容,既能够规范地方和部门的行为,也可以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变得有章可循。除此之外,对信用的奖惩措施也要明确实施原则,划定科学的评判尺度,确保经得起检验,能够得到公众的充分认可,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不能随意和任性,必须尽快从源头上纠正信用体系滥用、误用等问题,树立正确的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理念,规范行为,强化约束,不能动不动就给人扣上“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出了问题”等大帽子,也不能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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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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