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机制 切实克难关
2020-07-15 08:4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弸 胡琼
 

  采取着力清理长期未结积案,推动执转破案件甄别进度;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助推执行和破产法官工作提速增效等举措化解执行难。

  执行转破产制度对于清理执行积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囿于种种原因,执转破在实际推行中面临种种困难。为切实攻克执转破难关,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着力清理长期未结积案,推动执转破案件甄别进度。从长期未结案中甄别出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子,做到应转尽转。一是着力强化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案件数量及标的激增导致了执行干警工作量大幅增加,这种情况下,做好执行干警思想工作,提高干警担当能力,化消极被动执行为主动出击,通过深挖潜力,做好内功,仍是目前化解人案矛盾的最好方式。二是大力发挥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功能。在分案前统一由专人进行网络查控集约查询工作,实现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时启动查控程序提升查控效率;建立司法评估工作台账,对所有委托评估的案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强化执行局实施团队与评估团队的协调沟通,提升评估效率;建立司法拍卖工作团队,对司法拍卖事务性工作进行集约办理,提升拍卖效率。三是设立未结执行案件督办台账,实行对账核销。定期将长期未结、标的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列入督办台账,通过执行局长重点督办、处领导定期梳理、合议庭案案清理的方式督促未结案的办理进度,尽量减少人为拖拉等影响效率情况的发生。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助推执行和破产法官工作提速增效。科学设立考评机制,确定案件移交量化指标,打造执转破程序全流程一体化,从启动环节到执行部门移出环节,直至破产审判部门接收环节实现高效对接。根据执转破案件的特点,科学设定执转破案件绩效评估办法和考核标准。加强从事执行转破产事务性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配置,缓解办案压力。完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办理正向评价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动力。特别要在绩效考核时对于破产法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将案件办理的难易度作为破产案件的工作量折算比例的考量依据,量化考评破产审判工作。

  第三,探索建立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为主、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为辅的双重启动机制。

  一是坚持以申请破产程序为原则,扩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当事人范围,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法人,在征得员工同意后也可启动执转破程序。对于未取得申请执行依据的主体,在有证据证实其拥有合法债权的前提下,应探索允许其作为申请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主体。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加大征询工作力度。通过普法宣传引导公众充分认识到除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程序是执转破程序的应有之义外,和解以及重整程序也在其中,破产不仅仅是破产清算,还包含着预防、挽救功能。在征询环节,对待执转破相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不能一告一问消极了之,其内涵应延伸至法律释明及思想引导等。要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能动性,自执行程序开始,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转破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同当事人沟通案件转与不转的利弊。比如,应转不转会扩大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损耗,也不利于尽早实现债权公平受偿。又或,对于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仍可挽救的企业,应当告知及时启动程序的意义。再或者向后顺位债权人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执转破时,法院将对执行程序中变价所得财产扣除优先权人债权后,对其余债权人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排除参与分配适用规则,如此一来,后顺位债权人则很可能一无所得。通过分析释明,帮助当事人作出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判断,引导当事人适时选择执转破,最大限度实现多方主体利益。

  三是尝试建立依职权转入破产程序的辅助机制,在经过充分征询沟通后,如若当事人仍不同意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但被执行法人各项条件均符合破产程序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当然,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应慎之又慎,设置条件和壁垒,区分破产界限与负债经营,内部严格审批把关,防止职权滥用。

  第四,组建并优化专业化的“执转破”团队。“执转破”需要统筹协调立案与审理、执行转破产、财产保全与破产变现、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为提升工作效率,可以从立案、执行、审判部门抽调人员,跨部门组建“执转破”工作团队,打造一支兼具执行、破产审判经验的优秀队伍。统一破产标准和破产原因认定,确保工作团队运作下破产案件的质效。参考民商事案件立案繁简分流、简案速裁等模式,建立机制为“执转破”团队搭建绿色通道,同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利用互联网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以加大破产财产的查控和变现力度,进一步破解破产企业特别是“僵尸企业”破产财产查找费时费力的困局,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第五,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信债务人重生的机会,深层次解决执行难。破解执行难,从更深层次看,有赖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执行既需要强化惩戒系统,又需要建立奖励制度。尽管目前法院在推动执行查控、威慑和完善惩戒系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距离作为整个个人破产制度核心的自然人债务免责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地已经实施多年,但该项制度在我国落地的条件近几年才逐渐成熟,除开对企业破产法的借鉴,近期民法典的出台也无疑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及基础。2020年6月2日,深圳迈出了个人破产试点改革的第一步。此次出台的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情形、设定免责考察期、设立了债务人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的限制和撤销免责裁定等制度,既体现了对诚实债务人的奖励,也避免了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工具,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尝试。长远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实施是时势所趋,更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之道。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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