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温振华)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善林金融”忻州分公司负责人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另案处理)。其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36.87亿元。
2015年3月4日,善林公司忻州第一分公司(又称开莱营业部)注册成立,负责人先后为孙某、冯某、杨某、孙某1(该四人均另案处理)。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经冯某介绍,应聘加入开莱营业部工作,期间,杜某吸收投资71笔,金额7450000元。2016年8月9日,善林公司忻州分公司(又称精华营业部)成立,负责人为孙某1。2017年2月,被告人杜某晋升为精华营业部负责人,在担任负责人期间,精华营业部共吸收投资113笔,金额21530000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杜某开始担任善林公司忻州地区负责人,管理开莱营业部、精华营业部、原平、定襄、五台、宁武、河曲分公司,期间上述分公司、营业部共吸收投资242笔,金额2248000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在善林忻州公司工作期间,共吸收公众投资51460000元,共赚取工资及绩效提成80000元。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家属主动退还其在善林忻州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及绩效提成800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善林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杜某作为善林公司忻州分公司及忻州地区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善林公司的规定,安排本公司员工实施具体工作,为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起了积极的辅助作用,吸收公众投资总计51460000元,数额巨大,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因忻州各分公司在成立期间所吸收的资金均交予善林公司,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该向善林公司追缴。杜某并非明知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而主动积极提供帮助,在对公司性质、公司行为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参与到该公司的犯罪行为中,且忻州各分公司在成立期间所吸收的资金均交予善林公司,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非法所得8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