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电子诉讼全新方案 促进繁简分流提质增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和群众诉讼双重导向,不断深化“智慧审判苏州模式”,通过在线庭审、电子送达两大抓手,全力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电子诉讼方案,打造电子诉讼在传统法院应用的全新方案,为改革试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开展在线诉讼活动2665次,占全部诉讼活动91.9%,审执结案件5767件,在疫情大背景下,实现结案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等关键质效指标逆势上升,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
一、突破现有模式局限,推动在线庭审创新发展
聚焦现有互联网庭审模式在传统法院应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探索形成线上线下相互融合、内网外网实时交互的全新智慧庭审方案,实现在线庭审全场景、全覆盖、全互联。
一是解决现有在线庭审模式效能不足难点,提升在线庭审全面性。满足多场景应用需求,支持本地开庭、在线开庭、本地-在线混合开庭多场景的应用,可拓展至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执行约谈、在线合议等场景。填补音视频交互空白,将采集到的音视频通过编解码器和光端机进行内外网交互,从而打通内外网音视频通信。保障信息交互安全,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按照安全隔离与内外网数据交换要求,对接内网办案系统,庭审音视频、庭审笔录等司法信息从生成到存储均在内网完成,保障庭审数据安全。
二是消除现有在线庭审模式效果打折的痛点,提升在线庭审的实用性。保证庭审感官亲历性,改良音视频传输技术,解决多角色线上线下同时参与庭审时串音、啸叫等问题,庭审画面流畅稳定,提升诉讼参与人庭审体验。保证庭审过程对抗性,庭审中,通过电子质证系统实现电子证据在线补充提交、同步展示,法官对在线实时提交的电子证据可当庭审查入卷;质证时,诉讼参与人均能对电子证据材料在线圈划、标注、共享、随讲随翻,确保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平等对抗。保证庭审记录实时性,在原有内网语音转写基础上,对线上采集的音视频信号技术处理,确保在线庭审的语音转写效果与内网保持一致,最终汇总到书记员笔录客户端,实现庭审笔录即时生成。
三是打通现有在线庭审模式效益欠佳的堵点,提高在线庭审的便捷性。全新的智慧庭审方案大大降低改造成本,不需要新增或者更换现有法庭硬件设备,只需根据同时开庭案件量,在机房部署高清编解码器、单向光端机、音视频网关等集群,即可解决线上、线下音视频交互问题,确保庭审资源高效复用。基于现有科技法庭进行升级,保留内网排期、电子质证等功能,符合法官、书记员使用习惯,避免多系统重复录入操作,实现在线庭审模式与本地庭审模式“一庭通用”。当事人可以突破场域限制,利用电脑或手机等移动设备登陆智慧法院APP、微信小程序、PC智慧庭审客户端,即可连线参与庭审,简单易行。
二、突显短信送达优势,提升电子送达工作实效
坚持效率优先、效力保证,优先采用短信送达,将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转化提炼为电子送达规则,形成完整的短信送达闭环。以其他电子化送达方式为补充,包括律师平台送达、网格协助送达、电子公告送达等,切实提升送达模式多样性和综合性。
推广以短信为载体的电子送达,无需登录邮箱或安装软件,利用手机短信的便利,扩大电子送达普及性;通过最高院12368短信平台发送送达信息,增强电子送达权威性;通过该平台发送带短链接的短信,无需本地存储,受送达人可随时打开阅读、复制、下载、打印诉讼文书,提高电子送达接受度。通过三大运营商平台验证,向送达平台反馈短信成功到达信息。文书链接被点开后,系统即自动追加发送一条确认短信,告知受送达人送达效力及救济方式,确认送达成功,形成送达闭环。首创以身份验证保障送达有效性,受送达人阅读文书前须校验相关身份信息,确保短信送达匹配正确的受送达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送达过程中的源数据,包括送达、接收、阅读等行为全部上链,实现全业务流程数据实时记录存证,以加密算法和数字证书保证信息不可篡改,并对外提供数据溯源和验证服务,保障送达真实可信。今年上半年,该院电子送达累计17269次,有效送达率达84.3%,平均送达时间缩短77.3%。
三、突出规范常态运作,完善综合配套保障机制
一是突出规范管理。制定出台覆盖起诉、诉前调解、立案、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各类诉讼活动的《电子诉讼规则指引(试行)》,明确技术标准,优化诉讼流程,规范庭审秩序。将电子诉讼纳入审判管理范围,根据审判实践确定和调整电子诉讼考核评价指标,定期考评和公布,坚持每月召开电子诉讼工作情况推进会,全面分析全院电子诉讼工作态势。
二是突出权利保障。引导当事人及时签署《在线庭审告知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充分告知其电子诉讼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获取当事人对后续程序以电子诉讼方式进行的概括授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三是突出常态推进。持续发力拓展电子诉讼适用范围,实现电子诉讼成为诉讼活动主要形态。自3月23日逐步恢复线下诉讼服务以来,电子诉讼呈现常态化运作态势,共开展在线诉讼活动1957次,占同期诉讼活动的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