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4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强化二审独任制案件监督管理 确保有效发挥审级监督作用
2020-07-10 23:50:0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提升审判效率与发挥二审监督作用并重,针对独任制审理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充分发挥制度约束和大数据监管优势,从系统集成角度加强统筹谋划,既实现对独任法官充分放权、激发制度活力,又注重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确保有效兼顾司法质量与效率。

  一、坚持“人”“案”源头管理,精准甄别适配独任团队

  该院从案件甄别入手,在合理区分案件“繁简”的基础上,匹配合理的审判组织模式,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依托立案庭统一归口管理二审速裁案件的“大速裁”机制,迅速成立二审独任审判团队,构建整套案件甄别原则、模式和方法。

  一是加强案件甄别,抓好案件“入口”关。在选案方面,建立以系统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甄别机制,80%的案件由系统自动识别。根据试点要求制定《适用二审独任制案件选案指引与分案办法》,采取客观性标准与主观性标准相结合、正向列举与反向排除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适用二审独任制的案件筛选标准,实现“应纳尽纳”,避免“人为选择”。

  二是实施随机分案,优化审判格局。在分案方面,采取“以随机分案为主、人工调整为辅”分案模式,结合速裁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二审独任制案件以立案庭独任审判团队集中审理为主,以各业务庭适当补充为辅,便于对案件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是建立“双模”团队,做到人案适配。成立独任制团队内嵌于速裁团队的“双模团队”,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3”模式组成,既方便独任审理,又便于“独转合”之后迅速组成固定合议庭。在团队法官配置方面,独任法官应不少于5年审判工作经验或不少于3年办理相关案件经历,确保人案适配。

  二、坚持全流程智能管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针对独任法官咨询需求增加和管理监督分散化、间接化的问题,该院在二审独任制案件中大力推广应用智审系统和全流程管理系统,既为独任法官提供“外脑”支持,又有效实现案件进度可视化、全程可追溯。

  一是强化“智审系统”开发应用。联合开发智能审判辅助系统“智审系统”,在对该院7年以来5万余件案件、全国近千万件公开案例、指导案例及当前案件适用法律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19个案由的900余个案件审理关键要素,为法官提供案情、争议焦点、风险点、指导案例等关键数据推送和提示。试点以来,独任团队使用“智审系统”推送典型案例63次,推送类案43次,文书生成53次。法官运用“智审系统”分析案情的效率大幅提升,文本检索的案例匹配度从20%提升到基于法律知识图谱与事实相似的90%。

  二是加强全流程智能管理。依托“审判执行流程监管系统”,将审判执行工作进行节点化分解,细化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容易出现问题的38个关键节点,通过自动和人工预设催办通知、审限警示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审判权力运行中每个流程、节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提醒。

  三是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组织编写了31项类案办理规范和类案裁判规则,并以每年1-2个的数量扩容,所有办案规范均嵌入办案系统,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指引。建立独任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回应制度,将回应情况纳入案件评查。

  三、坚持审理方式和裁判结果分类管理,实现监督不留死角

  为有效消除当事人将独任制与“二审维持”相挂钩的结果主义主观成见,避免二审独任制同化为“速裁机制”,该院从开庭方式和裁判结果两方面入手,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庭审方式管理。坚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明确不开庭审理的5大类26项标准;规定采用不开庭方式审理的,纳入庭长监督范围,并告知当事人。

  二是发回改判案件纳入全院统一管理。在裁判结果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拟发回改判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拟发改案件,一般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合二审独任制案件特点,严格把握发回重审标准,对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案件,审慎作出发回裁判,更好发挥二审定分止争功能。

  三是“维持”类案件实行“智能偏离度分析”监管。对适合二审独任制的13种类型化案件五年来的发改率、维持率进行统计分析,结合一年来速裁机制运行情况,按季度进行自动监控比对并及时预警,对严重偏离阈值区间的类型化案件,通过庭内互查和审管办重点评查方式进行案件复查。自改革试点以来,该院二审独任制案件调撤率4.7%,发改率2.3%,处于合理区间,当事人满意度较高,案件信访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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