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34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 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2020-07-10 23:23:5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福建省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重点,探索建立“三定清单、三阶识别、三管齐下、三重保障”的监管工作模式,着力破解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难题,助力审判质效提升。2019年,该院受理案件4.8万余件,结案4万多件,增幅分别达25%、30%,一审服判息诉率88.57%,同比继续优化;一审判决案件发改错误率0.33%,同比下降0.42%,为全市法院最低。

  一、三定清单,树立“以审判权为基”的监管导向

  该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出台《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厘定监管边界,突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是定权。确定院庭长3项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审判事务决策权、程序性审判监督权和综合性审判管理权,并明确院长可以授权审管办对“四类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等具体监管工作。二是定责。明确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监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监督责任与裁判错误应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三是定范围。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4类28项,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如该院审理的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境网络开设赌场系列案,5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提高了对潜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防控力度。

  二、三阶识别,构建“以亲历性为主”的启动程序

  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转换“立案庭初步排查—业务庭重点排查—纪检监察效能等归口管理部门综合排查”传统思路,建立“以法官发现报告为主、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定、院庭长审查决定为补充”的三阶识别模式。一是法官主动报告。明确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应主动向并填写《“四类案件”报告自查表》,提请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疑的,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是专业法官会议认定。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的“问诊筛查”平台,由各庭室业务骨干、8名领军型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及关键程序性事项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规定实施以来,承办法官主动发现报告“四类案件”87件,占纳入监管案件的90%。剩余的10%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认定,有效防止院庭长不当扩大“四类案件”监管范围。三是院庭长审查决定。庭长发挥就近与现场管理优势,承担“四类案件”的主要审查决定职责,对于需跨部门协调、资源调动难度大、特别重大敏感、涉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则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三管齐下,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

  细化监管内容及方式,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一是管审判流程。督办方式规范化,明确院庭长根据监管需要向审判组织发出督办通知,启动报告程序,由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计划和评议结果等,发现异常时可通过调整承办人、监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经由承办法官提请上会讨论后,对“四类案件”进行研判,讨论结果仅作为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该院还细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管理规程,确保四类案件的评议程序有章可循。三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四、三重保障,强化“以质效为本”的监管实效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与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一是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四类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展开,促进裁判统一。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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