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由此诞生。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2018年监察法正式实施后,“政务处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下来,但监察法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政务处分法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务处分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及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不仅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迈出了政务处分走向法治化的坚实步伐,也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惩戒职务违法法网更加严密。政务处分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后,必将能充分发挥警示、威慑、教育作用,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坚持抓早抓小,提高政务处分威慑性。从大量案件可以看出,一些公职人员滑入犯罪深渊之前,往往有一个蜕变的过程。政务处分法坚持严字当头,着力抓早抓小、动辄得咎。如,政务处分法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严是爱、松是害,强化日常监督,“咬耳扯袖”,防微杜渐,有利于改变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政务处分法还规定:“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这看似小事,其实意义重大,对违法者“穷追猛打”,不让其因违法而得利,有利于彰显公平正义,增强法律的威慑力,遏制职务违法行为。
凸显宽严相济,提高政务处分实效性。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言行提出了比普通公民更严的要求,逾越红线者要付出沉重代价。比如,公职人员散布有损宪法权威的言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政务处分法还规定,若出现“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同时,也列举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架起了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的“政务处分阶梯”,既能有效保证政务处分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饱含着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扩大正面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
细化操作程序,提高政务处分规范性。政务处分法从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相关制度,为如何准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并设置“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有权申请复审,且规定“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这既有利于维护保障政务处分对象的正当权利,也便于发现政务处分工作失误,及时纠偏,促进政务处分质量不断提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期待公职人员准确理解政务处分法立法精神,将政务处分法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尽职履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形成更加清正、清明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