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0-06-24 16:37:12
 

  中国法院网讯(俞晓其)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正是疫情防控的紧要阶段,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龙井河加油站附近的卡点时,态度蛮横,不听从疫情防控人员指挥,并与防控人员发生口头争执,随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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