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简案快审”一日连审4起危险驾驶案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红) 3月25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连续开庭审理四起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做到了“简案快审”。
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屏山法院不断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工作,在依法保障有关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办案程序、文书进行了简化,将起诉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决定书、传票等文书一次性告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讯问被告人、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实现了提速增效,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候某酒后驾驶未年审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25mg/ml。侯某经公安机关多次合法传唤而拒不到案,至2020年2月26日民警上门传唤才到案,对其从重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袁某与其弟(已判)酒后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237.02mg/100ml,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搭载他人上路行驶,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检测出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5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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