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男子酒后驾车被查后悔不已获刑罚
2019-11-22 16:00:14
中国法院网讯 (廖长春)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驾车的安全准则。泰宁一男子喝酒开车被查领刑了。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龚某金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9月23日19时55分许,龚某金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金湖西路妇幼保健院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查,龚某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0mg /100ml,已达醉酒程度。
2019年9月29日,龚某金主动到泰宁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龚某金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该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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