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驾驶证被扣留,无驾驶资格,竟在醉酒后选择驾驶小型客车去交警队车管所参加驾驶知识学习,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
案情回放
李某50出头,初中文化。今年3月,他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因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同时他的违章计分达到了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李某为了拿回驾驶证,参加了交警队车管所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每天都骑着电动车来往车管所。
2019年4月3日中午,他在车管所附近遇到了朋友赵某,赵某请几个朋友及李某在一家酒店吃了午饭,酒足饭饱之后,赵某让没喝酒的朋友把李某送回家休息。
下午两点多,李某想起来下午还要去车管所上课学习,时间不早了,他没有像前几天一样骑电动车去,而是开着家里的面包车就去了车管所,将车子停在车管所大厅正门前,就直接上楼听课了,听着听着还睡着了。
因为车辆碍事需要挪车,有人拨打交警队值班电话请求协助挪车,交警队民警查询车辆信息后联系了李某,李某说自己就在楼上听课,他醉醺醺地从楼上下来,满嘴酒气,交警核实后确认车辆正是李某自己开的,遂将李某抓获。经鉴定,李某被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
庭审现场
泗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当审判长问被告人李某案发当天是如何归案的,李某还有些懵懵的:我因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的分被扣完了,需要去车管所进行理论学习。那天碰到赵某,赵某请我吃饭,后来坐他们的车子回家,然后就开着家里的面包车到车管所学习。我将车子停在车管所大厅门前,就上楼上课了,后来有人喊我去挪车子,忘记了后面具体的事情,也记不清咋回事就被抓了。
“案发当天中午有无喝酒?”审判长继续问道。
被告人李某称:“喝了三两酒左右,到车管所门口后,因为时间不早了,当时准备先上楼打卡之后再下来挪车子,后来睡着了就忘记了。后来交警队的人找到我,等我醒了,问我是不是驾驶车辆来的,说我醉驾了要拘留我。”
“被告人李某,你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为什么还要驾驶机动车?”审判长问道。
“想学习不迟到,学完了好把驾驶证拿回来,当时想着路不远有侥幸心理,现在认识到了没有驾驶证驾车不对,醉驾更是危险,请求能宽大处理。”李某说道。
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当天请朋友在交警队对面的饭店吃饭遇到李某,请他一起吃饭,李某喝了三两左右的酒,自己已经把他妥善送回家,第二天听说他酒后开车到车管所被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除了证人证言之外,还有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抓拍被告人驾车行驶的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全部认可,并当庭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也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便于公安机关侦查此案,系坦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法院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拘役二到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法院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称自己醉酒驾驶后没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严重后果,能否判处缓刑。综合考虑案情,法院未予采纳。
2019年9月25日,泗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