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无证醉驾 车主纵容成共犯
朋友饮酒后,提出要练车技,车主让出驾驶座,供其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车主周某犯危险驾驶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0月22日晚,周某与同案已决犯谭某等人在某农庄吃饭,期间谭某饮用白酒。饭后,未饮酒的周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谭某等人。当晚20时许,谭某提出想练习驾驶技术,周某在明知谭某无驾驶证且已饮酒的情况下,将该机动车交给谭某驾驶,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2次对谭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分别为112mg/100ml、107mg/100ml。经鉴定,谭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当晚,周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涉案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前述涉案事实。同年11月23日,忠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12月5日,周某经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在明知他人无证且饮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为不存在二人以上同时操控机动车的情况,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且通常是驾驶者个人实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危险驾驶罪只能是单独犯罪。对此,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存在由机动车驾驶者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共同犯罪的形态,比如指使、鼓动、组织、强令、帮助他人危险驾驶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放纵他人危险驾驶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者,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谭某醉酒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还将车交予谭某驾驶,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与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遂一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