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韦明皇 张凤利 周富)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有些人却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不过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10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据了解,这十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中,既有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又有驾驶小型轿车的。今年9月11日晚19时39分,唐某华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另一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中,驾驶员王某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6.02毫克/100毫升,也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被查时,王某昌声称只喝了一瓶啤酒。
庭审中,兴义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昌、唐某华、廖某超等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10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各被告人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情节轻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分别对唐某华等9名被告人作出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判决。而被告人廖某超因乙醇含量高达215.52毫克/100毫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法庭综合考量后,不予判处缓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一个人的日常习惯。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危险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