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今发布
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2019-12-25 10:55: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江必新介绍,《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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