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获刑一年

2020-06-23 14:34:28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吴某进入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药品销售员和派驻甘肃、湘鄂赣市场区域经理等职务。

  2018年,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为打开市场、促进药品销售,决定按照公司客户的药品购买量,给予其相应比例的产品费用。公司规定,产品费用先发放至客户对应的区域经理,再由区域经理发放至客户,同时规定,区域经理在领取产品费用后应当在90日内,及时并全额发放给客户,不得拖延和截留。公司根据吴某2018年的业绩,总共发放了15余万元产品费用,至吴某个人账户,吴某将其中87077.43元产品费用,占为己有。

  2019年5月4日,吴某未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离职,逃避公司联系。该医药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联系其后,其仍不主动接受调查。经网上追逃,于同年8月27日在云南省曲靖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已将侵占款项全部归还,并取得医药有限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期间,利用其直接管理产品费用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已将侵占款项全部归还并取得医药有限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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