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见缝插针” 两经理为赌博敛财获刑
两名男子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动起了歪心思,多次在工作中谋取私利,占有钱财数额巨大。他们将所获的钱财用来赌博和日常消费,直到案发时,部分钱财已经挥霍一空。10月9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两名男子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开发票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某、陈某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一个月。
利用职务 侵占钱财为赌博
赵某和陈某都是“80”后,在一家商务公司担任经理职务。两人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接待各单位的人员前来培训,他们从中收取各项费用。在长时间的工作中,他们熟悉了工作流程,随之开始利用职权从中谋利。
2017年3月,被告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一家培训学校将其在公司举办培训的相关费用55万余元,汇至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内,并将其中的22万余元占为己有。而这些钱款他都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
2017年6月至8月,陈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家单位在其公司培训期间的部分房费2万余元占为己有,并收取好处费近2万元。这些钱,陈某都已经挥霍一空。
与陈某有同样职位的赵某也不甘示弱,开始疯狂的敛财。2018年3月,赵某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家培训学校在其公司培训期间的部分费用37万余元占为己有,这些钱赵某都用来日常消费。
贪婪成性 侵占挪用还虚开
除此之外,他们除了私吞培训费外,还给人虚开发票,挪用单位钱财。
2017年3月,陈某通过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收取一家培训学校的培训费用共计33万余元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笔款项归个人使用,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2018年9月23日,陈某发现事态不对,将挪用的该笔款项返还给了公司。
2017年6月至8月,赵某再次收取一家公司培训费用共计37万余元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笔款项归个人使用。2018年9月25日,赵某在接受审查时,将该笔钱返回了该公司。
2017年12月,赵某虚开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六份,并将该发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入账,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4563.1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税款补缴。
2018年10月10日,在捞到很多钱后的他,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
自首退赃 锒铛入狱终悔恨
两名被告人知道犯罪严重后果后,为了减轻罪刑,他们便纷纷返钱和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
高新区人民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赵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赵某、陈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陈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责令被告人赵某、陈某分别退赔公司人民币37万余元、24万余元。
干部旁听 警示深刻夯廉政
为推动全区廉政建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教育辖区干部坚守底线原则,使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高新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进行对接,邀请了辖区13名国家工作人员前来旁听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宣判。
“这次庭审旁听,简直是一场公职人员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令人深思,发人深省,触碰底线必然要付出代价,简直不值!”旁听人员中一名区司法局干部纪某这样说。
宣判工作持续近半个小时,旁听人员聚精会神,认真旁听。当听到和看到二被告人认罪悔过及判决的结果时,他们深深感触到职务犯罪的痛,痛快一时必然要葬送自己大好前程!并纷纷表示要以此案为鉴、引以为戒、谨慎用权,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底线,决不触碰“高压线”,做好一名忠于职守、廉洁从业的好干部。
据悉,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最高法院关于《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工作部署,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活化工作载体,并推行月常态化工作机制,即每月至少组织和邀请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一次,除此之外,还与区司法局进行对接,由其负责协调辖区国家机关,组织网上观看庭审视频,高新区法院将所有上网的视频进行筛选,并第一时间将视频链接方式发至对方;在案件类型上,高新区法院重点选取了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类犯罪、国家工作人渎职类罪、企业职务类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醉驾、涉毒等类型犯罪,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前来旁听,把旁听庭审作为学法夯廉的重要形式,切实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