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对一虚假陈述公司开出5万元罚单
2020-06-19 16:50:03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杨敏儿)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只为逃避拖欠许久的五万钱货款,在一、二审期间多次虚假陈述,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后的首张罚单,罚款5万元。
2019年12月16日,杭州A公司与上虞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讼至法院,杭州A公司要求上虞B公司支付拖欠了4年之久的5万元货款,但上虞B公司借故多次推脱,不肯还款。在绍兴市上虞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上虞B公司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和送货单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直接否认与奥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上虞B公司仍需支付5万元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因不服判决,上虞B公司提起了上诉。
2020年5月6日,绍兴中院二审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虞B公司突然又改口承认自己是买受人,但因无法对之前的陈述自圆其说,在庭询结束后又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再次改口称未与杭州A公司发生交易,并提出杭州A公司应向案外公司主张权利。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虞B公司对于与杭州A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是否收到案涉货物、如何支付货款、与案外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否同一等方面的陈述,出现数次反复,实为虚假陈述行为,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据此,绍兴中院依规对上虞B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限期7月底前缴清。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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