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动机不纯践踏司法尊严被加刑

2020-06-15 09:2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饶
 

  被告人韩某某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罚后,竟又推翻部分供认事实,对量刑结果不满,试图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再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到底应当如何处理?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郭某某在QQ上聊天认识一名女子,2019年,该女子以与其做男女朋友为由,将其骗至沧州市运河区一传销窝点,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在此期间,郭某某因想离开该窝点,遭到韩某某等人威胁、侮辱,造成郭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

  审查起诉阶段,韩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后,采纳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宣判后,韩某某不仅不悔罪,还以其对被害人没有威胁、侮辱的行为且量刑过重为由,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基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在已书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向其讲明了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表示认罪认罚,得以从轻处罚后,韩某某又提出上诉,对定罪及量刑均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对其再使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对其从宽处理,故提出抗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韩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的事由已改变,抗诉机关据此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最终,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反悔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被告人应当正视法律权威,切忌心存侥幸心理,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其最终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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