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山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构建集中审理机制
近年来,山东法院积极落实机构专门化、机制专门化、规则专门化、理论专门化、队伍专门化这五个专门化的要求,坚持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作为推进环资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抓手,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2019年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覆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意见》,要求所有中级法院均需确定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基层法院结合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确定1至2个人民法庭或审判业务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推动环境资源专业案件由专门机构进行审理。《意见》印发后,山东法院对外努力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对内积极整合审判资源,通过各种形式组建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目前已初步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归口专门审判庭或人民法庭审理的目标,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基本建成。
“现在开庭!东明县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非法采矿一案。”
东明法院作为菏泽市基层试点法院,于今年4月17日率先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截至4月28日,菏泽市10个基层法院已全部明确由人民法庭负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全省率先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
“生态沂蒙山”是临沂市在全国打造的特色鲜明、富有魅力的区域品牌。临沂法院积极推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据介绍,该市12个基层法院已明确由人民法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全市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同时,临沂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资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对辖区内沂河、沭河、蒙山自然保护区深入调研,大力推进“两河一山一矿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形成地域管辖与区域流域管辖相结合的审判体系。
据山东高院环资庭庭长崔勇介绍,截至目前,全省16个市中院均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化。基层法院已经明确140个审判机构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包括89个内设审判业务庭和51个派出法庭,覆盖全省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基本形成。
构建巡回审判机制
每到冬季,位于山东东营的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成了鸟类的天堂。片片水面上,天鹅、白鹭等鸟类点缀其中;天空中,队队鸿雁由北向南飞来,一片安静祥和的景象展现在人们面前。随着生态改善,保护区的鸟类越来越多。这背后离不开当地法院在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上的努力,当地法院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汶流管理站设置了黄河三角洲生态湿地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实现重点生态区域巡回审判机制全覆盖是山东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举措。2019年底,山东高院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山东法院积极协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矿区、饮用水源地、林地、湿地、河流等重点生态区域设立巡回法庭、工作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推动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零距离。
黄河、大运河共同见证了山东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也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黄河、大运河流域推行巡回审判机制,为黄河、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是山东法院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山东法院切实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安全,先行在黄河流域推行巡回审判机制,在黄河流经山东段的菏泽、济宁、泰安、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东营等9市26县(市、区)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机制全覆盖。东阿县人民法院作为该市确定的黄河流域环资案件指定管辖法院,在黄河国家森林公园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成为全省首个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专门设立的巡回法庭。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枣庄召开大运河区域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座谈会,要求大运河沿线各法院加强司法保护,为推进大运河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大运河沿线5市法院均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或工作室的形式推行巡回审判,做好做足大运河“保护、传承和利用”文章。山东省内其他重点生态区域也及时跟进,相关法院依托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巡回法庭或工作室94处。其中,在自然保护区设立21处、旅游度假区设立15处、工业园设立10处、湿地设立9处、水库河流设立30处、其他重点区域9处,重点生态区域巡回审判机制初步形成。
构建多元治理机制
“微山湖喂阳光闪耀,片片白帆好像云儿飘……”一曲优美的《微山湖》唱出了微山湖碧波荡漾的美丽景色和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精彩景象。然而,曾有一段时期,微山湖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行为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微山湖的水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微山湖的水生态环境,微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并在成立伊始就将修复性司法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理念。在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微山法院除判决在禁渔期非法电鱼的6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令被告人向微山湖投放鲤鱼幼苗。微山法院正是通过这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保持了裁决的灵活性,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山东高院高度重视案件的履行方式,指导山东法院在裁判理念上从损害赔偿向修复性司法转变。为此,山东高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全省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山东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等制度,鼓励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使受损环境切实得到修复或补偿。
山东各级法院积极落实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的损害救济制度,创新修复方式,注重修复效果,使污染环境者付出应有代价、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
联凯公司在长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有7台风电机组,由于风力发电设备产生的噪声和电磁波,候鸟不敢在长岛停留,影响海岛生态平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公司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案后,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经过调解和多轮协商,促成联凯公司耗资上千万主动拆除风力发电机组,并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如今,长岛自然保护区又恢复成为鸟类的天堂。
针对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治理难度大,有些损害甚至无法弥补和修复的问题,山东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托煤矿塌陷区、山体公园、林场等地建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24处,作为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判决的异地修复基地,保障了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有效落地。2020年4月,青岛市小珠山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法院就联合自然资源局林业部门设立了小珠山生态环境修复基地,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
打造理论与实践高地
在山东法院第二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等5家基层法院被授予第二批全省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加上第一批的5家司法实践基地,全省共设立了10家司法实践基地。
“司法实践基地围绕加强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找准了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司法政策、司法理念、法律适用和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山东高院环资庭副庭长刘晓华介绍。
山东法院重视环境资源司法实践,环境资源审判硕果累累,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
为了总结提炼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立法完善,2019年起,山东高院先后联合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设立了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法官和高校教师组成的环境资源法研究团队,既把法院优质的实践资源引入了高校,又利用高校理论资源丰富、站在学术前沿的优势,合力破解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疑难问题。
“山东高院联合高校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做到了资源共享、教学相长、良性互动,提高了研究法律、适用法律的水平,在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高地上迈出重要一步。”山东科技大学校长姚庆国说。
万里征程风正劲,千钧重任再扬帆。“下一步,山东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山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甲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