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修复性司法 守护碧水蓝天
——山东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2020-06-08 09:3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屈庆东 关再峰
 

  微山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输水通道、省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采取增殖放流、货币赔偿等多种模式,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守住微山湖碧水蓝天。

  增殖放流稳定水域生态

  5月29日,微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马某城、马某鑫在微山岛东北微山湖水域使用电捕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按照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估算,本案电鱼活动造成南四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总计1.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城、马某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导致南四湖水域渔业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履行购置价值1.24万元的鱼苗,向微山岛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我们始终贯彻落实‘有侵害、必救济,有损害、必治理’修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该案审判长、微山法院院长常庆友说道。

  据悉,微山法院自2015年以来在对8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他们向微山湖大湖区投放各类鱼苗近100万尾。

  货币赔偿保障生态修复

  微山湖区矿产资源丰富,部分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被告人夏某购买采砂船,跟随他人组织的非法采砂组织在微山湖水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共计开采湖砂4000吨,价值1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矿产资源、水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多次擅自在禁采区微山湖水域开采湖砂进行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共计5.9万余元。

  据了解,非法采砂严重危害微山湖局部水环境,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南四湖湿地生态环境。由于采砂行为造成的危害仅凭被告人一己之力难以修复,由被告人用货币赔偿替代生态修复,缴至山东省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由政府统筹进行修复。

  多元联动形成修复合力

  微山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水利、自然资源保护局联合建立南四湖生态修复基地,以生态修复基地为依托,大力开展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微山湖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

  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难、鉴定贵的困境,微山法院加强与渔管、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参照适用专家评估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修复性司法的整体合力。

  结合微山县湖水面积占全境70%的特点,微山法院开展湖上巡回审判,法官乘船走访渔村,发放诉讼指南、便民联系卡等宣传资料,开展自然保护区禁渔、退渔还湖等专项司法保护。

  保护环境从娃娃抓起。微山法院选取具有湖区特色的学校微山岛小学和高楼渭河小学,签订了生态法治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定期为学生们开展环保法治讲座,举办环境资源审判模拟法庭,组织孩子们向微山湖内投放鱼苗,在孩子们心中埋下了法治与环保的种子。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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