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购买毒品并一同吸食 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2020-06-12 11:01:56
中国法院网讯(姜卫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陈某因没有毒品来源,让邹某帮忙购买毒品,并承诺购买后一起吸食。邹某同意后,带陈某到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西路附近找到“拼命三郎”(另案处理),其微信收取陈某300元后,当即向“拼命三郎”微信转账280元 ,购买四分之一粒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邹某花费5元购买吸毒工具,二人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将毒品吸食,剩余15元被邹某自己使用。
2019年12月20日,陈某朋友雷某意图购买毒品,通过陈某介绍联系邹某,并表示买到毒品后可以给邹某吸食一些,邹某同意后,带雷某到南昌县振铃东路快速路天桥下找到罗某(另案处理),其微信收取雷某1500元后,当即转给罗某,购得六小包毒品,每包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的甲基苯丙胺,雷某将其中一包分给邹某后离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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