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法院依法判处一毒品惯犯十二年有期徒刑

2020-06-11 09:18:40
 

  中国法院网讯(王征)6月10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毒贩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来凤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于2019年8月14日至15日,分三次向吸毒人员陆某某贩卖毒品3克。8月16日再次准备将随身携带的8包冰毒卖给陆某某时,因陆某某无钱支付毒资,交易未完成,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疑似冰毒59.99克。后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肖某身上缴获的疑似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国家管制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达到6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贩卖59.99克毒品时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肖某贩卖毒品三次以上,从重处罚。综上,作出前述判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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