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两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6月10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和恩、余朝勇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刘和恩、余朝勇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5年9月,被告人刘和恩与王帮洪(在逃)共谋从云南边境购买海洛因运输回四川贩卖,被告人余朝勇受王帮洪邀约参加贩卖运输毒品。2015年11月初,刘和恩负责与毒品上家的联络,余朝勇和王帮洪等人驾车前往流水村,从毒品上家处接取20余块海洛因(每块约350克)后返回四川。刘和恩主持分配了所赚取的毒赃。2016年1月,刘和恩、余朝勇等人购买了两辆用于毒品犯罪的汽车。刘和恩负责联系毒品上家,确定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等细节,将毒品上家提供的银行账号告知各出资购买毒品的人员。刘和恩安排秋卢荣转款42万元认购12块海洛因,余朝勇出资49万元并安排其妻袁综敏转款认购14块海洛因。余朝勇伙同庄勇驾车到约定地点接取毒品上家交接的海洛因,并安排王帮洪、花子惹、袁综祥和沈俊、席建熊分别驾乘车辆在运毒车辆前方探路。余朝勇、庄勇押运毒品,行驶至云南省永德县勐板乡忙肺村尖山垭口乡公路上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二人所驾车辆后排座两背包内查获海洛因70块总计23505.6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和恩、余朝勇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和恩提起犯意,联系上家并组织指挥多名同案被告人,主持分配毒赃,系罪责最重的主犯。余朝勇积极参与,邀约、安排同案犯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系作用仅次于刘和恩的主犯。二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和恩、余朝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该案二审由四川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系四川省首次由大法官、大检察官同时出庭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