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滴滴平台虚拟跑单诈骗 两男子被判刑

2020-06-10 15:39:17
 

  中国法院网讯(钟绮敏 钟燕婷)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新型线上服务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和余某利用滴滴平台操作虚拟跑单获取奖励金,再通过支付油费套现金的方法诈骗99709.52元,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万元。

  2018年3、4月,王某先后在广州市、佛山市租住房屋,雇请余某等人通过在滴滴平台操作虚假跑单业务,实施诈骗。两人在手机上安装“易某某”的软件,王某负责了解如何进行操作,然后教授余某。余某负责使用手机,在手机上运行“易某某”软件在滴滴平台上开展虚拟刷单业务。

  违法使用订制软件进行虚拟刷单

  余某通过微信与刘某联系,将购买的虚假的注册滴滴司机账号,交给刘某在江门市蓬江区刷脸验证,并支付给刘某每个账号100元的费用。王某和余某利用上述的账号,以“司机”的身份登录滴滴出行平台账号后,再使用手机上的“易某某”软件修改定位,该软件一年要支付100元费用。之后,再使用购买回来的另外一些滴滴出行平台的账号,以“客人”的身份登录平台,再次使用“易某某”软件进行修改定位,然后刷单。刷出来的单由修改完定位位置的滴滴出行平台接单,确认接单后,滴滴平台上的“司机”账号定位及“客人”账号定位,就会按照“易某某”软件修改完的定位路线运行,直至到达目的位置。

  窜通加油站人员虚拟加油套现10万元

  滴滴出行平台确认“客人”到达位置,就事先将“司机”账号的收益转到滴滴出行平台上的钱包内,然后使用“客人”账号在手机的支付宝软件支付滴滴出行平台费用,而在滴滴出行平台上的钱,可以通过充值话费或者到加油站加油的方式提现。

  于是,王某联系隋某,由隋某通过窜通加油站人员,利用所提供的加油站和加油枪信息,操作虚假滴滴司机账号进行虚假加油,并将虚假滴滴司机账户上的跑单奖励金,通过支付油费的方式套取出来。虚假加油后,隋某和加油站结算套现,再按照约定将虚假加油金额的85%与王某、余某分成。

  从2018年3月至案发之日,王某、余某通过上述手段从滴滴平台套取107378.82元,另为实施诈骗支付给滴滴平台车费7669.3元,从而造成滴滴平台损失99709.52元。

  两被告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和余某在2019年11月26、25日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两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赃99709.52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诈骗作案,骗得款项99709.52元。王某属主犯,余某属从犯,鉴于家属代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王某被判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万元;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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