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法院宣判一电信诈骗案 八人分别获刑
2020-06-09 16:36:27
中国法院网讯(司正波)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欧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八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一个月至八年四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三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欧某某、胡某某、徐某某为实施电信诈骗,购买了“171”电话卡,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冶生活区、五华区云冶生活周边宾馆、盐津县等地,通过“淘优单”“秒单之家”APP购买申请网贷的客户信息,冒充网贷公司后台审核工作人员,与申请网贷人员联系,谎称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获得被害人支付宝花呗信息后,假借办理贷款手续,骗被害人扫描被告人提供的国美商城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花呗内的钱款,共计实施诈骗行为百余次,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盐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欧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骗子可能伪装成任何人:亲戚朋友、银行客服、司法人员……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钱。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才能保护财产安全,对于各类短信或者来电都不要轻易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确需办理业务,应前往正规机构现场咨询,决不能向陌生人暴露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支付信息。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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