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贩卖香烟 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中国法院网讯(吴英)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但偏偏有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利,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制品,不仅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黄某因无证贩卖香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黄某多次从“某家园超市”“某时代超市”“某平价超市”等烟草零售经营户处,大量收购香烟,再转卖给其他烟草零售经营户,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7月10日,黄梅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将正在销售香烟的黄某当场查获,并在其住宅处现场查获各种品牌香烟195条。经检测认定,该195条香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共计56070元。
另查明:黄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仍予以收购并销售,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黄某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其住宅内查获的195条香烟未实际销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单位和个人如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必须要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且在法定范围内经营。无论所销售的是真品卷烟还是假冒伪劣香烟,如果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从非法的渠道购进货物,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属于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