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义县三青年销售伪劣产品分别领刑并罚金
2018-12-27 14:58:58
     中国法院网讯  80、90后三青年,为牟利大量购买名牌假香烟,假香烟尚未销售便被查获。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慧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烟4776.8条,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波(1986年3月生)从网上进货并销售假烟,不久,被告人李某亮(1989年9月生)也开始销售假烟,两被告人都联系福建“胖子”进货并将购假烟款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到“胖子”指定的“方亚梅”账上,李某亮也偶尔另找他人进货。购进假烟后,李某波、李某亮各自销售,各赚各得。被告人李某慧(1995年8月生)负责帮开车送李某波进烟或外出销售,并为李某波贩卖假烟提供支付便利。

  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波、李某亮、李某慧等人在江西省新建区观唐李家48号附1号存放假烟时被烟草执法人员查处,当场查获屋内李某波、李某亮二人存放的利群、芙蓉王、中华、黄鹤楼等11个品牌疑似假烟2450条。此后,执法人员又在新建区小平小道廉租房3栋1单元502室查获被告人李某波存放的利群、云烟、中华等15个品牌疑似假烟395条,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新村A区24栋查获被告人李某亮存放的利群、芙蓉王、中华3个品牌的疑似假烟1546条,在兴隆烧菜馆二楼查获被告人李某亮存放的芙蓉王、中华、白沙等7个品牌疑似假烟94.6条,在长堎五区1808室查获被告人李某亮存放的牡丹、中华、南京等品牌疑似假烟291.2条。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属伪劣卷烟。对上述查获的香烟,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出具了《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其中在新建区观唐李家48号附1号查获的被告人李某波和李某亮共同所有的2450条假烟,价值人民币558221.09元。在新建区小平小道廉租房3栋1单元502室查获的被告人李某波存放的假烟395条,价值人民币84013.53元。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新村A区24栋查获的被告人李某亮存放假烟1546条,价值人民币377590.96元。在兴隆烧菜馆二楼查获被告人李某亮存放的假烟94.6条,价值人民币29501.93元。在长堎五区1808室查获被告人李某亮存放的假烟291.2条,价值人民币78470.67元。被告人李某波涉案假烟货值金额共计为642234.62元,被告人李某亮涉案假烟货值金额共计为1043784.65元。

  被告人李某亮、李某慧于2018年1月27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波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波明知是假烟,仍非法销售牟利,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42234.62元;被告人李某慧明知被告人李某波销售假烟,仍为其提供交通和交易支付账号的便利条件,是被告人李某波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被告人李某亮明知是假烟,仍非法销售牟利,未销售货值金额1043784.65元。被告人李某波、李某亮、李某慧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慧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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