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一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获刑九年六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沈某阳,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处追缴被告人沈某阳非法所得471.24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始,沈某阳和同案人陆某、黄某、李某、周某、蔡某(五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湖南省长沙市的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积极在长沙地区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8月,该分支全体人员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继续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沈某阳和同案人陆某、黄某、李某为首要分子,同案人周某、蔡某等11人为骨干成员,其他同案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到达传销窝点,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等方法,对先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在袁州城区的10余处窝点内,各同案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逐级开展传销活动,至2018年11月止,该传销组织分支非法获利471.24万元。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沈某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阳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471.24万元,情节严重;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10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据被告人沈某阳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沈某阳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阳自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阳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沈某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