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宣判一涉恶案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四年

2020-05-09 09:27:48
 

    中国法院网讯 (夏小琳)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恶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军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郑某恩纠集蒋某军以及曹某等人,在宁远县九嶷大桥桥头遇到前来复仇的欧阳某屏等人时,双方持砍刀、钢管互相进行斗殴,在斗殴中,郑某恩、蒋某军受伤。

  2017年3月3日2时许,卿某华(另案处理)因女朋友的事情与被害人向某东发生矛盾,为报复向某东,卿某华纠集蒋某军等十余人,持刀具赶到宁远县银捷商务酒店,对正在电梯门口的向某东进行辱骂、殴打、砍杀,并逼迫向某东下跪道歉,致向某东头部、臂部受伤。

  2017年4月20日晚上,郑某恩在电话中与刘某平因琐事发生口角,郑某恩得知刘某平在宁远县夜市城吃宵夜时,便纠集蒋某军等人,用钢管、甩棍和酒瓶殴打刘莫言平、廖某勇,致廖某勇受伤。

  2017年5月的一天,何某宝在宁远县鑫金网吧抓到欠自己钱的“赖胖子”,在要求其还钱时与其发生争吵,双方电话纠集他人前来帮忙。何某宝电话告知郑某恩,郑某恩遂带领蒋某军等人前往鑫金网吧。在鑫金网吧门口,看到欧某红持钢管、管杀等凶器过来时,遂拦下欧某红,将欧某红拖至附近的巷子,持钢管、管杀殴打欧某红,致欧某红手被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军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又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蒋某军的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蒋某军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蒋某军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蒋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减轻处罚、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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