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公开宣判一涉恶团伙案 四人获刑

2020-04-17 08:46:47
 

    中国法院网讯 (李飚 廖安生)   2020年4月16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宣判了王某宝等四人恶势力团伙一案,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赖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同案人王某(尚未归案)从2008年开始,长期纠集被告人王某宝、赖某安、丁某生、李某东等人,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在宁都县洛口镇的木材、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行业,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6起,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参与人数较多、王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宝、赖某安、丁某生、李某东结伙持械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宝、赖某安、丁某生、李某东以索债为由,多次到他人的工地上阻工闹事,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赖某安多次联系多家建筑公司参与围标,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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