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00元欠款与他人拳脚相加 终获刑二年六个月
2020-06-04 14:14:14
中国法院网讯(谢程平 宋明泉)福建省永安市一男子酒后因100元欠款,与他人拳脚相加,更在情绪激动之下将劝架人打伤,最终“五进宫”。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3月,出门买菜的杨某在汽车站巧遇吴某和黄某,此前三人系工友关系。几番闲聊之后,杨某邀请吴某和黄某到家中作客吃饭。喝了点酒后,黄某向吴某索要其欠他的100元欠款,但吴某矢口否认且与对方争吵,双方拳脚相加。此时,作为东家的杨某欲上前劝架,但不慎被情绪激动的吴某推搡在地,眼见劝架无济于事,杨某便拿起家中的菜刀吓唬吴某,并成功将其赶出家门。不曾想,几分钟过后,吴某却追了回来,用手中的杉木棍将杨某的头部和脸部击伤。
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左侧颞顶骨凹陷性骨折、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头皮裂伤长度累计达12.7cm,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吴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996年5月获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2014年7月获刑。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互殴,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械伤害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持械伤害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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