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殴打医生致轻伤
2020-05-11 16:27:3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郭辉伙同他人在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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