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十个月

2020-05-28 14:51:53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曾因盗窃、抢劫被判刑三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两次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杨某在其南昌县向塘镇的家中,容留涂某(另案处理)、敖某、刘某三人吸食毒品。

  2019年8月27日13时左右,杨某在其家中,容留涂某、敖某、刘某三人吸食毒品。随后,杨某及吸毒人员涂某、敖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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