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宣判一涉黑犯罪团伙案 首犯获刑十六年

2020-05-19 09:04:52
 

  中国法院网讯(李磊 王毅然)近日,马强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于有了最终结果。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漳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2019年3月14日,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强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一案。该院审理后认为,马强、马安平、曾少杰等14名被告人应定性为黑社会组织人员,并于2019年8月20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襄阳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马强曾于200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7年假释出狱。马强被假释出狱后,纠集上诉人马安平、曾少杰、马雪峰、栾梦波等13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较为稳定、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马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马安平、曾少杰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马雪峰、栾梦波等11人是参加者。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欺压、残害群众,对该地区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已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故襄阳中院二审判决,马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与原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因假释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骨干成员马安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上缴国库;骨干成员曾少杰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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