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18日对马兴国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马兴国被判有期徒刑25年。
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马兴国等人从宁夏南部山区的西吉县来到银川市西夏区,陆续承包宁夏国营贺兰山农牧场600余亩土地。自2003年起,马兴国在银川市西夏区私自成立“西吉马银移民开发区”,宣传、鼓动西吉县及其他地区群众移民至此。此后,马兴国安排家族、宗族人员担任村长、组长等职务,组建保安队,对该地区进行非法管理、控制。马兴国等人违法向当地群众发放自制的土地承包证、庄园证、房产证,长期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巧立名目,向当地群众收取各种费用;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滋扰、欺压、殴打群众,插手民间纠纷;非法拘禁贺兰山农牧场职工,辱骂、围堵政府工作人员,阻挠政府管理,操纵破坏基层选举,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逐步形成了以马兴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马兴国等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兴国在整个组织中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马兴国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十项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被告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等,分别被依法判处18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