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终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2020-02-27 09:14: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蔡玉良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宁宁等人涉黑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安徽省泗县至江苏省南通市正班客运线路的原股东因受被告人陈宁宁等人的恶意竞争和打压,被迫将正班线路的百分之五十股份出让给被告人陈宁宁、陈磊磊、陈尚尚。自2016年6月开始,陈宁宁组织、指挥陈尚尚、陈磊磊等人为打压竞争对手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宁宁为组织者、领导者;陈磊磊、陈尚尚为骨干成员;张维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及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大量财产,在泗县大庄及周边地区广树恶名,称霸一方,剥夺群众自由选择乘车权,多次在深夜雨地里逼停竞争对手车辆,让多名乘客滞留雨地,严重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其侵害的群众心存恐惧,敢怒不敢言,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频繁作案,给泗县大庄镇及周边区域至南通的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宁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以陈宁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聚敛的股权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2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陈宁宁、陈尚尚、陈磊磊等1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宿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有6名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宿州中院依法予以准许。

  宿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宁宁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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