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抢夺金项链 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2020-05-08 10:57:37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骑摩托车抢夺金项链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13时许,林某伙同李某(已判决)同骑一辆摩托车至袁州区南庙镇邮桥村附近公路上时,见被害人黄某骑电动车从旁经过。林某随即从后面追上被害人,李某趁机夺走被害人黄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在逃跑途中,李某被民警抓获,林某逃脱。2019年6月1日,林某被广西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611元。另查明,林某因吸毒于2019年5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车抢夺的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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