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贩卖毒品 两年近六旬男子分别获刑

2020-05-08 09:26:26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三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时许,陈某在其位于西湖区的家中以人民币285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3小袋海洛因毒品,从中获利15元。当日下午,胡某在西湖区某交叉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涂某贩卖3小袋海洛因毒品,从中获利15元。

  同月26日下午18时许,陈某在住宅处以1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1小袋海洛因毒品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中查获10小袋疑似海洛因毒品(净重量共计为1.8克)。经鉴定,10小袋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份。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

  另查明:陈某、胡某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毒品,其中被告人陈某两次贩卖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共计人民币400元和1.8克,被告人胡某一次贩卖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人民币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均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交易上线,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前科劣迹、被告人胡某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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