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存他人账户十年拒不履行 男子因拒执罪获刑
2020-05-08 09:08:11
中国法院网讯 (倪栋威) 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和控制使用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先后存入27万余元,男子袁某某却没有拿来偿还债务。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袁某某是启东市汇龙镇人,有诈骗罪前科。2008年3月,启东法院就袁某某与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袁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用11万余元。当年4月26日,袁某某收到启东法院执行通知书。
2008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袁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先后存入163349元,其控制使用的包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入108600元。对上述27万余元,袁某某既没有用于偿还对刘某某的债务,也无法证明合理用途。
袁某某于2018年10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法院决定对其监居期间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再次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袁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某的亲友代其缴纳了执行款5000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履行部分执行款项,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袁某某在监居期间脱逃,是藐视法律的严重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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