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庭后沉默不语 法院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英) 5月7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由于原告陈默不语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法官虽用近10分钟的时间反复释明法律后果,但原告仍拒绝陈述,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某公司借款1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5万元、余款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广饶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立案后,经庭前调解未果,该院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拒绝陈述原告基本情况,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官反复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陈述意见。
山东省广饶法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否则就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虽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上述行为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导致的后果与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庭作出上述裁定。
经庭后了解得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不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其不了解涉案借款相关情况。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诉讼被法院立案后,即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原告因在庭审时拒不陈述意见,被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同时,还承担了1000余元的诉讼费用,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造成了新的损失。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服从法庭指挥,避免累似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