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银行贷款不还 5名股东因担保承担责任

2020-05-07 14:36:13
 

    中国法院网讯 (曾金花)   江西省萍乡市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向萍乡市某银行借款770万元,到期后,该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该银行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不光是该公司,连公司所有股东都坐上了被告席。近日,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2月22日、3月31日,该公司分别向萍乡市某银行贷款370万元和400万,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公司股东陶某、李某、汤某、付某、黄某均与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然人适用)》,自愿为该公司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含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后因该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该公司及公司股东陶某、李某、汤某、付某、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萍乡市某公司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陶某、李某、汤某、付某、黄某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人适用)》,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萍乡市某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770万元贷款给萍乡市某公司,该公司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陶某、李某、汤某、付某、黄某作为该公司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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