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斗鸡是名贵品种,价值3000元一斤。甲买了一只三斤的斗鸡,价值9000元,甲把斗鸡放在家中当宠物养着。乙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一天乙路过甲家门口时,将甲家门口的斗鸡抱走宰杀煮食。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虽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其并未认识到这是斗鸡,价值巨大,故乙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关于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的要求,由于盗窃罪是故意犯罪,因此“数额较大的财物”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就盗窃罪的犯罪成立条件而言,要求在客观上盗窃的是一个可能较大的财物。比如盗窃他人的钱包,就构成盗窃罪。就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条件而言,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盗窃到了一个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也认识到盗窃到一个数额较大的财物。比如盗窃他人的钱包,盗窃到手后,发现钱包里面只有一块钱,则构成盗窃罪未遂。
其次,本案中,就犯罪成立条件而言,行为人乙虽在客观上确实是盗窃了一个数额较大的财物(斗鸡,价值9000元),但在主观上,乙作为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其并不知道斗鸡是名贵品种,也没有见过斗鸡,故并没有认识到这个斗鸡是一个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也已经超出了她作为一个普通家庭妇女所能认识、认知的范畴,乙认识到的这只是一只普通的鸡,没有认识到这是一只天价的斗鸡。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上乙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但主观上乙并未认识到,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