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风险防范

2020-04-25 09:32: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新亮 刘金丽
 

  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度关注涉疫情矛盾纠纷,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复工复产达产全面推进。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疫情影响下的矛盾纠纷开始出现反弹,亟须强化法治保障,通过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度关注涉疫情矛盾纠纷,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首先,要强化风险预测,当好“预报员”。所谓预测,即为事前的、预先推测。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疫情。受疫情影响领域众多,既有已暴露出现的问题,还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如果不及时发现,很有可能在短期内爆发。为此,必须发挥司法机关在“人”和“技”方面的优势,科学做好预判。一方面,要坚持风险综合研判,强化一线办案法官的风险意识,要求案件承办人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诸如劳资纠纷、消费纠纷等涉众案件,通过执法者力量及时深入研判疫情带来的影响,梳理风险点,掌握风险动态。另一方面,还要运用人工智能,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拓宽智慧法院建设延展度,通过司法大数据深度运用,提高社会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和高效性,科学分析疫情影响的案件态势,准确把握其规律,进而以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其次,要强化风险预警,拉响“警示器”。为科学有序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在做好预测基础上,还需要通过综合研判,找到问题所在、原因何处,进而确保问题找得准、原因析得透,并提醒相应主体及时作出反应。对法院而言,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审执态势分析、涉诉信访研判和管理排查,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醒给承办法官及院庭长,进而发挥院庭长审判管理作用,确保进入法院的案件纠纷依法妥善化解。同时,对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提出建议。这既是法院事前预防功能的体现,也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需要。换言之,法院要善于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疫情风险点以司法建议方式提醒,从而敦促相关单位或市场主体规避风险,减少违法犯罪或相关纠纷的发生,让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最后,要强化风险预防,织密“隔离网”。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道防线,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过滤网”的重要作用,构筑好风险防范的坚固屏障。一方面,要做好执法办案工作,及时有效地把因疫情影响的纠纷案件妥善化解,既要做好调解工作,促使案件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解纷,还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应当判决的依法判决,明确法治规则,防止矛盾纠纷带来的风险扩大。同时,要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增强审判组织的风险预防能力,特别是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时,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公安、综治等部门内外联动,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沟通、上报和联防联控、联合处置机制,及时公开案件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引发舆情,确保案件纠纷依法公正透明化解,推动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魏悦